最低工资制度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世界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
从2005年1月1日起,在26个设有最低工资的欧洲国家中有12个国家提高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卢森堡和比利时以1466.77和1317.5欧元位居各国最低工资数额排序的前两位,俄罗斯和摩尔多瓦以19和26欧元排在最后。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在今年新出炉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中,深圳以810元/月高居榜首,广州为780元/月,北京为640元/月,上海为690元(2005年数据,今年尚未调整)。
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中国目前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有关地区结合当年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意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
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基准线是当年企业工资增长的适度水平,是地区企业工资增长的总体调控目标;上线是企业工资增长的高线或最高调控线;下线是企业工资增长的低限。
最近各地分别推出了今年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其中北京的基准线为10.5%,上线为15.5%,增长的下限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上海的基准线为9%,下线为3%;广东的基准线为11%,上线为15%,下线为3%。